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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1-9-27 13:49:10  

嘉建〔202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港区建设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
  二、调解部门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并组织实施调解。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工作原则
  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谨、廉洁的基本原则,充分维护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四、受理范围
  申请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具有以下情形的,调解部门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三)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
  (四)上一级调解部门已经作出调解的;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六)经调解后,当事人无新证据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调解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向调解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附件1);
  2.招投标文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材料;
  4.对房屋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5.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材料。
  调解部门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3),同时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承担调解工作,并明确其中1名调解员为主要负责人。
  (二)回避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调解项目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调解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申请调解员回避的,应当在调解进行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认为确需回避的,更换调解员,认为不需要回避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解
  当事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调解日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变更调解时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重新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授予相应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调解流程如下:
  1.调解员宣布调解开始、宣读调解会议纪律;
  2.调解员介绍参加调解当事人、专家,通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当事人分别陈述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4.调解员(专家)就具体事项、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5.调解员调解或专家评审。必要时,调解员(专家)可以到房屋市政工程现场实地查勘;
  6.调解员作出调解意见。
  (四)办结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调解书(附件4)。行政调解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宣告调解失败,同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六、调解期限
  调解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实地查勘、委托鉴定所需时间和变更调解时间导致的延期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或有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七、聘请第三方
  调解事项、争议焦点涉及专业性强时,可以聘请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织专业性评审,并应当着重采纳专家评审意见;需要专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调解依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八、终止调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部门作出行政调解终止决定: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调解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具有本实施办法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五)不符合调解的其他情况。
  行政调解终止后,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附件5)或者记录在案,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九、调解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其他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
     2. 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3. 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4. 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书
     5. 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下载:/uploadfile/file/20210927/202109271353458945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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